• 关于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有关问题的解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发展的有关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四八六号公告,实施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的政策。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帮助公众了解政策适用的范围与情形,现就相关问题解答说明如下。 1.为何该政策不适用授权后首年年费? 答:因专利授权首年年费与专利权办理登记手续和授权公告程序紧密关联,及时缴纳首年年费有助于权利人及时完成专利获权手续,并获得专利权保护。因此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政策不包含专利授权后的首年年费。 2.如何理解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 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即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3.已经处于年费滞纳期的案件能否适用该政策? 答:已经处于年费滞纳... [2022/06/17]
  •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创新创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和创新社会氛围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进一步梳理归并成120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企业初创期税费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费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 [2022/05/23]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成长迅速,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再添助力。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39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一、减免税费负担 ... [2022/05/23]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五四号 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3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 [2022/05/13]
  •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力度,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机制的通知》(鲁财办发〔2021〕18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高水平技术改造等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1〕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技改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省级预算等方面资金予以安排。 第三条 技改财政股权投资项目,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 [2022/05/07]
  •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解读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22年4月22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81号)发布,现对其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2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并将于5月5日在我国正式生效。 加入海牙协定有利于我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便利我国创新主体在国外获得外观设计保护,有力促进扩大开放和经济竞争力提升,营造更好的创新、投资和营商环境。为进一步保障海牙协定的实施,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通过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进一步完善通过海牙协定途径申请的外观设计的审查规则。同时,调整完善有关审查流程、信息化系统、费用体系,为国内外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 在上述措施完成前,为切实推进海牙协定在我国... [2022/04/28]
  • 济南市19部门、16区县(功能区)公开咨询电话精准落实《山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积极应对疫情冲击,加快推动服务业恢复发展,济南市发展改革委等19部门联合转发了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将省级政策内容逐一落实到市直有关部门,着力推动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切实有效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为方便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了解政策细则、办理程序,现公布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咨询电话,欢迎来电咨询。 [2022/04/25]
  • 专利转让流程介绍
    做专利发明的人通常只是专心于专利技术的研究,往往不会涉及到专利技术的成果转化以及市场等方面,那么其实专利研究人员把专利申请成功之后就摆在家里,完全没有任何的价值。但是企业生产需要新的技术和专利支持,那么专利转让就应运而生。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转让流程如下: 1、寻找专利转让的途径。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而且也非常容易实现。宣召专利转让的方法其实有很多,例如可以在专利网站上进行转让,也可以委托专利中介机构,甚至还可以自己寻找相关的企业等方式。 2、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这是专利转让流程关键一步。只有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取得一... [2017/04/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 (五)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督促行政复... [2016/12/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二、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 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 [2016/12/30]
  • 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着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推动运用、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工作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综合服务。 县级... [2016/12/30]
  • 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 [2016/12/30]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全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集中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就有关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地域管辖 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青岛、烟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市范围内的案件,全省其他地区的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管辖。 第一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济南、青岛、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青岛、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市范围内的案件,全省其他地区的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 [2016/12/3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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