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商标管理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16-12-30 13:53:12   【关闭分    享:
    为指导企业加强商标管理,提高品牌建设水平,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更好更快地实施商标战略,根据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企业加强商标管理的重要意义
    企业是实施商标战略的主体。加强商标管理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内容,企业通过对商标进行及时注册、规范使用、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能够不断丰富商标内涵,保证商品质量,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提升商标价值,创建知名品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企业加强商标管理工作,首先要明确商标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商标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商标管理人员,落实商标管理计划,建立“企业负责人牵头、商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商标管理机制。其次要将商标战略纳入企业发展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注重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等关键环节。
    三、企业商标管理的职责
    (一) 企业商标管理部门的职责
    1.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制订并落实企业商标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对商标管理人员依据其岗位职责进行部门考核。
    3.负责企业国内外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变更、异议、争议、注销等工作。
    4.负责企业商标的宣传、印制、许可、转让、受让、评估等工作。
    5.负责企业商标维权及其他商标纠纷的协调处理。
    6. 负责企业商标档案和信息管理。
    7.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协会的联络,积极参加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培训。
    8.负责企业内部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
    9.负责有关商标其他具体工作。
    (二)企业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环节的商标管理工作。
    四、企业商标的注册
    (一)企业在筹建或新项目开发时,应考虑企业或项目使用的商标,对拟使用的商标应及时向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通过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获得保护。
    企业可通过注册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提高抵御他人抢注或侵权的能力。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申请立体商标注册,强化保护力度。(二)商标国内申请注册程序。
    1.企业研究提出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并委托设计部门设计商标图案。商标设计至国家商标局受理期间,商标文字及图形属于商业秘密,不得对外宣传。
    2.直接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可注册性查询。
    3.根据查询结果,作出是否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对需要注册的商标,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附上商标图样,直接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4.提交注册申请后,及时关注商标申请的受理、初审公告、注册公告等环节,直至领取商标注册证。
    (三)  企业在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中,应根据国际市场战略布局制定商标战略,并注意研究输出国或地区的商标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国外商标注册,有效保护商标境外权益。一般来说,国外商标注册的途径主要包括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及逐一国家注册两种,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注册国家的要求、国内商标的注册情况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注册途径。
    五、企业商标的使用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
    1.使用注册商标,应以《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企业希望在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或者更改注册商标图样进行使用,必须另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企业可以在下列载体或活动中使用商标:(1)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2)商品交易文书;(3)企业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企业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将商标放在明显位置,可以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和○R。企业使用注册标记时应标注在注册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4.企业将两个以上单独注册的商标组合使用时,不得将该组合使用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不得标注一个“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而应分别标注。
    5.注册商标有效期十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企业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不得再标注“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若该商标被注销后,被他人注册,企业将不得继续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每次商标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可无限次续展。
    6.企业使用注册商标不得有下列行为:(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4)擅自在指定使用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
    7.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该注册商标,第三人也可请求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1.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之前的商标使用都视为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冒充注册商标;
    3.不得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和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4.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企业商标与企业字号应尽可能一致。如企业字号已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企业字号不得突出使用,否则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企业应严防其他同行业的企业字号侵犯本企业的商标专用权。
    (四)企业应实施商标与广告一体化战略,在广告中突出对商标的宣传。
    (五)企业暂未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商标许可、生产小包装产品等形式予以使用,并通过产品画册和企业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防止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他人申请撤销。
    (六)企业为区分系列商品而在标识上使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使用前应当进行商标查询,以确定该商品名称或图形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如该商品名称或图形未被注册,企业应及时申请注册;如已被他人注册,则企业不得继续使用,防止构成商标侵权。
    (七)企业开发新产品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将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在商品包装上同时使用,避免消费者将该商标误认为商品名称,导致该注册商标淡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以后无法制止他人正当使用。
    (八)企业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九)企业在商品或包装及其他活动中对其商品使用的商标标注着名商标、驰名商标等字样时,应与认定机关认定文件或判决书上所指定的商标、商品相一致,不得虚假、扩大宣传,误导公众。
    (十)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其中任何一方的注册商标时,均应当在合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合资、合作企业以本企业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由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在提出申请前,签订协议,明确合资、合作终止后该商标权的归属,并进行公证。
    (十一)外国或港澳台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境内企业已有的驰名商标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商务部申报。
    六、企业商标的管理
    (一)企业应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运用现代化手段实施商标管理监测,对商标许可期限、商标注册续展、连续未使用等情况及时提示,防止因商标注册到期未续展、连续三年未使用而丧失商标专用权,以及因超出许可期限而导致商标侵权使用。
    (二)企业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三)企业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注册的,应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未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的,应在申请书中注明理由。
    (四)企业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商标的许可、转让、质押、出资入股等方式处分商标权。
    (五)企业许可他人(包括企业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各关联企业)使用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须由企业商标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并报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期限、地域范围;(4)该许可合同的性质,以及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再许可;(5)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及废次标识处理;(6)许可人提供的相应技术和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7)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8)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商标许可人应当自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的,该许可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情况及其商品质量。监督事项主要包括:(1)是否在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地域内使用;(2)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是否擅自改动;(3)注册商标的标记是否按规定标注;(4)产品质量状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5)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是否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6)是否未经许可人同意,再许可他人使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被许可人,商标许可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终止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利。
    (六)企业因经营需要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对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
    企业作为商标转让人,应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公告后,受让人方享有商标专用权。
    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必要时要进行商标评估。
    企业因并购或其他经营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时,应审核被并购者或转让人持有该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理清权属关系,确认该商标无权利纠纷和权利瑕疵等问题,并依法办理。
    (七)企业以商标权投资,应进行商标评估,并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出资方式、商标作价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八)加强商标资产管理。探索建立科学的会计核算体系,对企业商标价值进行真实反映,提高商标资产的投入产出效益。定期委托权威机构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及时准确确认与计量商标资产,为企业改组改制、对外合资合作等提供依据,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九)企业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应选择有资质条件、信誉好、相对固定的印制单位。企业在委托印制商标标识时应与印制单位签订规范的商标印制合同,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和商标印制单位名称、商标名称、商标注册证号、承印数量以及印制样稿等。应明确印版、印模的保管或销毁方式。对印制中的残次、废旧商标标识一律予以销毁,防止流失被他人不法利用。
    企业在产品标签、包装袋(箱、盒)、宣传画及其他需要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物品设计或修改版本时,涉及商标使用的部分,应由企业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并报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印制。
    (十)企业应加强商标标识管理,建立商标标识登记领用制度,明确两名以上的商标标识保管人员,负责清点商标标识数量,记录标识出入库日期,建立完整的商标标识出入库登记台账。
    企业在使用过程中的废次商标标识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按实际数量登记入册,并集中销毁。
    企业负责人和商标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商标标识使用情况。
    (十一) 企业应建立健全商标档案,并长期保存。商标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及时交接商标档案。商标档案包括注册商标、商标使用、商标管理和商标保护等相关资料。
    1.注册商标档案:包括商标注册证,以及该商标的设计、注册申请、受理、核准、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异议复审及答辩、争议答辩、转让、续展、变更等资料;
    2.商标使用档案:包括商标使用时间,使用商标的产品宣传、销售照片,商标许可使用、商标印制情况等资料;
    3.商标管理档案:包括商标质押、评估等资料;
    4.商标保护档案:包括商标异议、争议、工商投诉、法院起诉等法律文书和裁判文书,公告监测、侵权监测等资料。
    (十二)企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破损的,应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企业不得伪造或变造《商标注册证》,否则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企业应注意搜集和保留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商标核准注册前后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或促销活动的方式、程度、投入的资金和地域范围,该商标的价值、享有的市场声誉、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以及该商标被侵权的记录等证明材料,为企业主张在先权利、打假维权及申请认定着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提供依据。
    七、企业商标的保护
    (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变 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商标网》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申请。
    (三)企业应充分利用销售网点作为商标维权阵地,主动培训相关销售人员,通过销售人员加强周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提高维权效果。
    (四)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及时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搜集并以公证方式固定下列证据:1.侵权商品及商标标识;2.销售合同及凭证;3.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照片;4.其他有关证据。
    (五)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等方式处理。
    (六)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下列资料:
    1.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投诉日期等;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属证明等;
    3.侵权证据:包括侵权的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照片等。
    委托投诉的,需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七)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海关总署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备案,加强进出口环节的商标保护。
    (八)企业可通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提升商标保护强度。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司法两种途径。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机关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包括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和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机关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九)企业应实施风险控制,根据企业特点建立商标专用权预警机制,制定应对商标专用权纠纷方案。
    (十)企业可依托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或相关行业协会的法律优势,整合资源,增强保护实效。
    本意见主要针对商品商标企业制订,服务商标企业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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