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9-15 15:35:09   【关闭分    享: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沃土计划”,根据《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现将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且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条件的,均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

    1.企业拥有或已申报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4.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企业有一定创新能力且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程序

    1.企业填报。企业经自我评价后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注册操作程序见附件1),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参考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因培育库借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导出文档封皮显示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打印盖章后,连同附件材料彩色扫描成PDF格式,一并上传。

    上传材料需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证据有效。申报企业对提交的材料负主体责任,并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2)作出承诺。对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进行脱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注意:①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的区(市)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均使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并依据系统填报数据和上传的证明材料,企业完成材料上传后,务必参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材料自查参照表》(附件3)进行自检,确认上传材料及附件的完整性。

    ②证明材料上传要严格按照申报系统每部分(如:知识产权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等)下方的“附件”要求上传。

    ③申报企业需填写《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附件4)并作为“其他附件”的第一页上传。

    ④企业提交受理机构时应选择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不可直接提交至市认定机构。

    2.区(市)推荐。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材料自查参照表》(附件3)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逐条进行审查,重点对企业填报数据合理性进行核查,确保材料完整并进行推荐。

    三、有关要求

    1.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网络填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下午17:00。

    2.对于满足培育库申报要求且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的,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推荐,填写推荐函及《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推荐汇总表》(附件5)纸质版加盖公章,在10月14日前报送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同时将可编辑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金宏账号。对于已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条件的企业,可纳入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推荐上报名单,不再推荐培育库入库。

    3.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的企业,无需申报培育库入库,将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成绩遴选入库。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  85911346

    市科技服务中心企业部  85631057


    附件1: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简要说明.doc.doc

    附件2:企业诚信承诺书.doc

    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自查参照表.xls.xls

    附件4: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pdf.pdf

    附件5:(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中介机构汇总表.xls.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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