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济南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8-30 16:09:08   【关闭分    享: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生态环境,现根据《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印发《济南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编号:JNCR-2022-0060004,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济南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25日


附件

《济南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诚信管理,提高我市科研管理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囯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鲁办发[2019]15号)、科技部等二十部门《科硏诚信案件调査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相关责任主体,是否践行诚信承诺、履行义务、恪守准则等科研活动规范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评比表彰奖励、科技服务活动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考核、验收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对象是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创新活动的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申请者主要指科研活动的申请参与单位,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活动的承担单位、项目活动负责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标准统一、分类管理、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信用济南”建设的重要环节。目的是提高科技活动管理水平,加强科技计划诚信信息归集和共享应用,逐步实现全市科研诚信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部门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信用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是科研诚信管理的主管处室,组织协调各业务职能处室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各业务职能处室负责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将科研诚信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等环节。

    第八条 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部门等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领域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进行诚信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研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各类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与市科技局联合开展失信行为核实调查。

    第九条 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规定或约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自觉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条 科研诚信管理范围涉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十一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各环节需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承诺数据材料真实、经费使用合规、廉洁公正履责、评估评价客观、严守保密纪律等规定,明确违背承诺事项应承担的责任后果。

    第十二条 实行科技计划诚信资格核查制度。市科技局各业务职能处室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事前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参与各类科技计划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三条 探索建立科技计划信用监管制度。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激励措施:

    (一)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设定和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对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理、关联原则,与信用主体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责任主体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经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记录为失信行为:

    (一)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

    (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相关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三)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四)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五)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六)抄袭、买卖、代写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七)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等;

    (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律、法规可采取的惩戒措施: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取消3~5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直至永久取消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及其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科研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将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科研信息提供单位在记录其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该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市科技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失信惩戒对象认定程序。由市科技局各业务职能处室提出失信惩戒的初步名单和列入依据,根据要求对初步名单履行告知程序,向责任主体告知后其无异议的,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按要求上传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主体被告知后提出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会同相应业务职能处室开展调查审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核查或组建专家委员会,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经核查属实的,及时更正。

    第四章  信用调整与修复

    第二十条 实行信用记录动态调整机制。对失信名单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相关失信记录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科技计划失信行为投诉、举报相关工作。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自然人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外),由其所在的单位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单位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市科技局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并据此记录失信行为。

    第二十二条 被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可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等途径修复信用,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实施信用修复。国家法律、法规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修复程序:责任主体失信行为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业务职能处室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局办公会研究。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修复的,将责任主体从相关失信名单中移出。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9日。

    相关政策:《济南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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