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2年度泰安市第一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7-01 09:22:07   【关闭分    享: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2021年度泰安市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申报指南》(泰知字〔2021〕2号)和《2022年度泰安市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申报指南》(泰市监字〔2022〕29号),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第一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的申报、受理工作。请各县市区局和直属分局认真组织、广泛宣传,做好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初审、推荐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泰安市域内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本市户籍居民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中国公民。近三年无知识产权失信行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资助内容及范围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资助额度: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按照实际缴纳官方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2000元。

  申报条件: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2)未获得过省、市级同类资助。

申报材料: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2)承诺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缴费收据;

(4)专利权人为多方共有的,需提交其他专利权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资助额度: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每个国家每件最高不超过1.5万元资助,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重点资助在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等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

申报条件:

(1)已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2)授权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3)未获得过省、市级同类资助。

申报材料:

(1)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2)承诺书;

(3)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中文译本;

(4)专利权人为多方共有的,需提交其他专利权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三)地理标志(商标和保护产品)、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资助

资助额度: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和保护产品)的单位以及利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商标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申报条件:均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之间取得,地理标志商标以注册证书为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公告为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商标以进入指定国家的注册证书为准。

申报材料:

(1)《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资助资金申报表》或《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扶持资金申报表》;

(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书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公告文号;

(3)相关费用收据(官费、代理服务费发票)。

(四)高价值发明专利资助

资助额度:对符合条件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每件专利最高不超过1万元资助。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属于个人申请人的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条件:

(1)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以上的泰安市有效发明专利: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维持年限超过10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或山东省专利奖;对外实施许可且被许可对象与专利权人为非关联性关系,并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备案的。

(2)授权日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3)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同一件专利不重复资助。

(4)上述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不受授权日期的限制。

申报材料:

(1)高价值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2)相关附件材料(详见申报表中附件要求)。

(五)商标品牌培育、地理标志推广运用奖励

资助额度:成功培育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商标品牌的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或者集体组织,按商标品牌影响力择优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发挥地理标志管理组织作用,挖掘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价值、文化价值,帮扶特色产品发展,打造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强、有较高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品牌,择优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1.申报商标品牌培育奖励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之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或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条款予以保护的企业。

2.申报地理标志推广运用奖励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时间超过3年;

(2)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3)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效果明显,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已经奖励过的项目不再重复奖励。

申报材料:

1.申报商标品牌培育奖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品牌培育奖励申报表》;

(2)驰名商标认定文件或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条款予以保护的裁定书。

2.申报地理标志推广运用奖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地理标志推广运用奖励申报表》;

(2)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由协会主管部门出具盖章的地理标志使用者数量和产值在本行业中的分别占比、地理标志使用者数量、使用地理标志企业产值的相关证明等)。

(六)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

资助额度:对市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获得国内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按照发明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给予资助;对市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获得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按照发明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给予资助。

申报条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

申报材料:

(1)《泰安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申请书》(附件9);

(2)提供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证明;

(4)援助事项和事由的说明文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进展等相关材料;

(5)法院出具的终审法律文书、案件相关维权费用凭证(诉讼费、诉讼代理费和司法鉴定费);

(6)代办人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专利权人按照申报项目内容填报相关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或专利权人签字)后连同附件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受理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项目初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结合资金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对本区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填写《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11),商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市市场监管局。报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

(三)市级审核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复审核对,根据审核合格项目情况,制定资金支持方案,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相关要求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确保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附件2-11.doc


附件1

泰安市第一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申报咨询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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