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6-16 09:51:06   【关闭分    享:

    各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省“十强产业”专班牵头部门,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工作动员大会精神,激励重大技术突破、模式创新向大规模产业化加速迈进,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7日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

    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激励“十强产业”等重点领域重大技术突破、模式创新向大规模产业化加速迈进,全面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纵深突破、产业链价值链高端跃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省委科技创新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以下简称“攻关项目”)是指聚焦“十强产业”、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瞄准产业链核心和断点,依托重大产业技术突破、重大业态模式创新等,以“技术模式创新+产业化”的方式,在关键领域打破“卡脖子”制约、锻长板补短板的引领性、标志性优质项目。

    第三条 攻关项目组织实施应当坚持程序规范、权责清晰、求真求实、绩效优先原则,着力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全链条协同创新、全要素精准保障的新型产业攻关机制。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攻关项目征集、评审、立项、实施、评估、验收、监管等全过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攻关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省发展改革委、“十强产业”专班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攻关项目实施单位等。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期评估细则、年度项目验收细则等管理制度;

    (二)组建攻关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实施动态培育和评估;

    (三)会同“十强产业”专班等有关部门,组织攻关项目申报受理、组织评审、项目立项、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

    (四)研究拟定省级财政专项奖励补助资金预算分配方案以及绩效目标;

    (五)指导专业服务机构等规范开展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会同“十强产业”专班等有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攻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七)法律、法规及职能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十强产业”专班及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开展攻关项目管理制度制定、产业政策解读、推进实施评估等工作;

    (二)参与攻关项目评审,围绕产业政策、技术业态先进性、项目建设可行性等提出意见;

    (三)参与本产业攻关项目推进实施的监督指导;

    (四)参与协调指导解决本产业攻关项目推进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市、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区域攻关项目征集、规范、申报工作;

    (二)推动本区域攻关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指导;

    (三)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既定计划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

    (四)协助做好尽职调查、评估督导、验收评价等工作;

    (五)在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协调处理攻关项目推进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攻关项目实施单位和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履行攻关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攻关项目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保障条件,按期高质量完成攻关任务。

    (二)主要负责人是攻关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攻关项目实施全面工作。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攻关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经费保障、安全保密、研发、投资、诚信和知识产权等具体工作。

    (三)接受并配合省、市、县(区、市)有关部门对攻关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导评估、验收评价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四)将承担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作为一项重大使命,不折不扣将承诺的攻关任务、建设内容落地落实。

    (五)履行实施攻关项目的其他应尽职责。

    第三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十条 申报范围包括: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支持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集成电路、高端软件、5G、超高清视频、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应用、量子信息等领域;

    (二)高端装备产业,重点支持汽车、工程机械、农机装备、数控机床、海工装备、食品生产智能装备、轨道交通、氢燃料电池、节能环保装备、机器人等领域;

    (三)新能源产业,重点支持海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核能等新能源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海上风电、光伏发电、核电、氢能、智能电网及储能等新能源装备等领域;

    (四)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石墨烯、3D打印材料、新兴功能材料等前沿新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稀土功能材料、新能源材料等关键战略材料,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化工材料等先进基础材料;

    (五)现代海洋产业,重点支持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海洋生物医药、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海洋新能源新材料、涉海高端服务、海洋环保等海洋新兴产业;

    (六)医养健康产业,重点支持医疗服务、健康教育与管理、健康养老、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与装备、中医中药、体育健身、健康旅游、健康食品、健康大数据等领域;

    (七)高端化工产业,重点支持化工新材料、海洋化工、绿色煤化工、精细化工等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重点支持现代种业、规模种养业、绿色投入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产品冷链物流、乡村新型服务业和休闲农业等领域;

    (九)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山东手造、创意设计、文化智能制造、影视创意、网络视听、动漫游戏、数字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出版与绿色印刷、研学文旅等领域;

    (十)精品旅游产业,重点支持黄河文化、大运河(山东段)文化、齐长城文化、旅游景区产品提升、城市休闲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海洋旅游、旅游新业态、文旅消费、数字文旅等旅游领域;

    (十一)现代金融服务业,重点支持金融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海洋金融、文化金融等新型金融服务;

    (十二)现代轻工纺织产业,重点支持高端纺织制造、智能绿色印染、高端智能家电、食品功能化高值化精深加工、生物发酵绿色化生产、浆纸清洁生产及应用、家具绿色智能生产等领域;

    (十三)其他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业态模式创新项目。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单位应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2年以上,与产业紧密结合,能够实现产业链关键核心、共性技术的重大突破,具备承担重大技术模式创新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二)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智库(不包括党政机关或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可作为联合攻关单位与企业共同申报,为攻关项目产业化提供智力支持。

    (三)申报主体单位该领域自有发明专利,或与联合攻关单位该领域发明专利应达到10项以上,其中申报主体单位发明专利不少于5项。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现代轻工纺织产业企业可适当放宽。

    (四)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应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4%以上。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现代轻工纺织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比可适当放宽。

    (五)申报项目应具备重大技术模式创新产业化的规模条件,投资额度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年度本产业省级重点项目平均水平。打破“卡脖子”技术制约的产业化项目、引领带动作用突出的新业态新模式项目等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其他情形。

    (一)支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山东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济青烟国际招商产业园以及烟台、临沂、德州、菏泽4个省级新区等面向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领军企业等,引进落地重大技术突破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优先支持;

    (二)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落地落实,战略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优先支持;

    (三)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情形。

    1.无重大创新技术支撑的产业化项目、纯技术研发且两年内无法实现产业化的项目、量产规模扩大或一般技术改造项目;

    2.本期攻关项目前承担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课题)攻关项目,验收成绩不合格或因非不可抗拒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

    3.本期攻关项目前承担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课题)攻关项目,在巡视、审计以及发展改革等部门对项目推进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督导检查、审计评估中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实施单位;

    4.两年内同一重大技术创新接受过省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

    5.项目申报主体单位(含联合攻关单位)存在环境、安全、知识产权、财务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

    6.不在山东省域内落地实施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流程与评审

     第十三条 攻关项目申报。

    (一)各市、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本区域内攻关项目申报工作;

    (二)攻关项目申报单位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规范编写申报材料并提交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

    (三)各市、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攻关实力、申报条件符合性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攻关项目逐级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推荐的备选项目进行初核,将符合条件的纳入评审范围。

    第十四条 攻关项目评审。

    (一)专班初审。“十强产业”专班围绕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技术含量等方面,研究制定标准和规则,对本产业备选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综合评审和尽职调查。省发展改革委围绕技术模式创新、攻关实力、建设方案、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研究制定标准和规则,对备选项目组织开展综合评审和现场尽职调查。

    (三)全面考察。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围绕企业守法经营、社会信用、重复支持等方面,对入围攻关项目进行全面考察。

    第五章 项目立项与推进实施

    第十五条 攻关项目立项。

    (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研究提出拟公示攻关项目名单,报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二)对通过公示的攻关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立项,实施集中攻关,攻关期两年。

    第十六条 攻关项目推进实施。

    (一)省发展改革委将攻关项目纳入山东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平台,实施月调度、季通报。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于每月10日前通过平台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攻关进度按季度向“十强产业”专班、各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通报,定期向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二)实施分类推进,已开工项目要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全面提速、尽早竣工、尽快投产;新开工项目确保立项当年开工并完成项目年度推进任务;对储备类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努力落实开工条件,确保在中期评估前开工建设;对新开工、完工项目(含集中攻关期以后完工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现场认定,认定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大对攻关项目的协调支持力度,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等部门全面落实土地、能耗、环境容量、资金等“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加快项目手续办理进度。各市制定攻关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一策”抓好推进落实,保障项目早达产、早见效。“十强产业”专班聚焦项目落地推进中的难点、堵点,下沉一线、靠上服务,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攻关项目中期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中期评估实施细则,次年组织开展攻关项目中期评估。中期评估采用项目实施单位自评估和现场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中期评估结果作为省级财政专项奖励补助资金分配、项目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攻关项目报告制度和调整机制。

    攻关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研判,并作出变更、撤销、终止等调整决策。

    第十九条 攻关项目变更。

    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客观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攻关项目有关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一)基本信息变更。攻关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或合作单位发生变化的;

    (二)攻关内容变更。在攻关项目实施12个月内,对项目建设方案、建设内容需进行充实完善或微调的;

    (三)项目绩效变更。在攻关项目实施12个月内,对项目绩效进行提升或小幅缩减的。

    (四)不予变更的内容或情形。

    1.攻关项目名称;

    2.攻关项目实施12个月以后,对建设方案、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

    3.攻关项目实施12个月以后,申请降低绩效目标的。

     第二十条 攻关项目撤销。

     攻关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省发展改革委作出撤销决定。

    (一)经举报查实,或在审计、巡视、监督检查、中期评估中发现,攻关项目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存在环保、税收、知识产权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发生重大事故的;

    (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自行终止项目实施的。

    第二十一条 攻关项目终止。

    攻关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省发展改革委作出终止决定。

    (一)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攻关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倒闭、破产,攻关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验收内容重点包括:

    (一)攻关项目实施单位自查报告;

    (二)攻关项目如期开(完)工情况;

    (三)攻关项目整体投资、年度投资完成情况;

    (四)攻关项目重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五)研发试验设备、生产基地及生产线运行情况;

    (六)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或有关产品、运营评定证书;

    (七)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八)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九)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验收评价流程。

    (一)攻关期满前1个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验收通知,明确验收标准,组织各市开展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二)根据通知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攻关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在全面梳理核实攻关项目实施情况后,形成本市攻关项目预验收总体情况报告,并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综合验收评价。验收形式采取会议答辩、现场察看、核实资料等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验收评价结果。验收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具体标准依据年度验收评价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延迟验收和验收不合格情形。

    (一)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攻关项目推进实施进展迟滞的,应在验收工作开展前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提报延迟验收申请,经同意可延迟验收,延迟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延迟期满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一次性验收。

    (二)对验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相关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整改方案,经同意可启动整改工作,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整改期满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复验。

    第八章 奖励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攻关项目省级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并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按照省委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创委”)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对上年度立项入库项目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后,研究确定符合给予奖补资金的攻关项目和支持额度,报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根据科创委审议通过年度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框架配置建议,省发展改革委将奖补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按程序报科创委批准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全面开展绩效管理。省审计厅依法依规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使用日常监管。

    第二十七条 奖补资金分配原则。

    综合考虑年度攻关项目数量、引领带动作用等因素,奖补资金分配额度向关键领域打破“卡脖子”制约、填补空白的引领性、标志性优质项目倾斜。新兴产业关键技术应用领域项目额度占比60%左右;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领域项目占比40%左右。

    具体项目奖补资金分配不以攻关项目投资额为依据设定上限和下限。分配额度根据当年攻关项目情况逐一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强化奖补资金管理。

    (一)各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当确保省级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攻关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依法履行财政资金使用有关程序,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奖补资金列支范围: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检验测试费、合作交流费、展览展示费、知识产权事务费。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产业项目,必要时可列支创意美化、实景修缮、服务平台建设费用。

    第二十九条 奖补资金收回情形。

    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撤销、终止情形的,以及非不可抗拒原因在规定期限内验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收回奖补资金。

    省发展改革委作出收回奖补资金决定;各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将奖补资金按规定交回省财政。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省、市、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攻关项目推进实施情况的全过程监督指导;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个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攻关项目责任部门、有关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专家,在评审立项、监督管理、评估验收等环节,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攻关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期评估细则、年度项目验收细则等管理制度,违规开展攻关项目申报、评审、评估、验收等工作的;

    (二)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泄漏工作秘密的;

    (三)在攻关项目评选实施全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

    (四)截留、挪用、无故拖延拨付攻关项目奖补资金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攻关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推进、中期评估、验收评价等环节,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失信惩戒,不再接受其申报同类攻关项目,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申报资料、攻关绩效、有关证明材料等造假,骗取项目立项、奖补资金的;

    (二)攻关项目被撤销的;

    (三)不配合责任部门监督检查、中期评估、验收评价的;

    (四)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奖补资金流失或浪费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含)前立项的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课题)攻关项目建设管理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鲁动能办〔2020〕6号)执行。涉密攻关项目论证实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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