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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工业发展扶持专项第二批项目申报(含前期项目资金兑现)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8-31 16:58:08   【关闭分    享:

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工业发展扶持专项第二批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济工信财审字〔2021〕6号)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市工业发展扶持专项第二批项目申报(含前期项目资金兑现)工作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 支持范围和政策依据

本次申报不仅针对前期企业已获得或通过认定项目的资金兑现申报,更包含新项目的认定申报,请符合条件企业根据以下申报要求,于9月17日下班前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贷款贴息类。《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济办发〔2021〕6号)第4条规定: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的工业投资项目,对其建设及购置厂房、购买设备的中长期 贷 款 按 银 行 最 新 一 期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LPR)的35%给予贴息,最高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详见附件1

(二)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类。济办发〔2021〕6号文第10条规定: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按照设备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详见附件2

(三)支持建设新能源汽车实验室类。济办发〔2021〕6号文第10条规定:支持建设新能源汽车实验室,按照设备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详见附件3

(四)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类。济办发〔2021〕6号文第11条规定:支持企业提升专业化能力。对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济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详见附件4

(五)工业绿色发展奖励类。济办发〔2021〕6号文第10条规定: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园区(产业集群、集聚区)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管理(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5。

(六)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补贴类。《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济政办发〔2021〕12号)第3条规定: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活动期间,对购买满载质量1.5吨(含)以下纯电动商用汽车的农村用户,给予5000元/车充电费用补贴。详见附件6

(七)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氢制备等投资项目类。济政办发〔2021〕12号文第17条规定: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氢制备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持力度。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氢制备等投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详见附件7

(八)对利用测试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生产企业奖励类。济政办发〔2021〕12号文第19条规定:对利用测试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生产企业,按照每款测试车型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详见附件8

(九)星级上云企业评定及资助类。《济南市企业上云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0—2022年)》(济工信字[2020]20号)第六条规定:对获评的单个四星级上云企业,按不超过上云总投入的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20万元;对获评的单个五星级上云企业,按不超过上云总投入的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详见附件9

(十)支持生物医药产品研发创新类。依据《济南市促进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济政字﹝2019﹞81号)第1条规定:支持产品研发创新。对新获得国家一类新药生产批准文号(包括中药与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当年每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最高1亿元。

对新取得二类新药和生物技术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三类新药、四类新药批准文号且属于同品种国内前三家上市销售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五类新药、六类新药批准文号且属于同品种国内前三家上市销售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至六类新药每个企业当年累计奖励总额 最高 1000万元。

对新取得三类创新型医疗器械或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已注册证书的企业,单个产品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取得其他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证书的企业,单个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每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最高600万元。详见附件10

(十一)支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济政字﹝2019﹞81号文第3条规定:对于企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3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给予400万元奖励,豁免BE实验通过的减半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奖励的品种数量最多不超过三个,但属于同品种全国前三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不受数量限制。详见附件11

(十二)支持生物医药创新平台建设。济政字﹝2019﹞81号文第4条规定:对新获批国家医学中心、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单位,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生物医药产业省级以上的公共研发平台新增项目,对新增设备(含配套软件)采购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300万元。详见附件12

(十三)支持生物医药企业(机构)资质认证。济政字﹝2019﹞81号文第5条规定:对新通过国家新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格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给予资助。其中,首次取得GLP认证项目达到三大项、五大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取得GCP资格认证的,每新增一个专业学科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取得CNAS认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取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每个产品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所得奖励最高500万元。详见附件13

(十四)支持生物医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委托生产类。济政字﹝2019﹞81号文第7条规定:支持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委托我市企业生产上市许可产品,自产品开始生产三年内按照每个品种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以发票为准)的5%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奖励。单品种三年累计奖励每家企业最高3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三年累计奖励最高1000万元。详见附件14

(十五)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发展类。济政字﹝2019﹞81号文第9条规定:对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确定的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园区,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30%、20%、10%以上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详见附件15

(十六)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重大项目类。济政字﹝2019﹞81号文第10条规定:对在我市范围内新投资的大健康项目(包括生物医药研发、生产、流通项目以及医疗大数据、互联网医疗、康复等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下同)实际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已取得注册或备案且已生产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项目,按企业对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新获批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企业、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的项目建成验收后,按其项目总投资额(不包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的企业(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详见附件16

(十七)生物医药产业支持补充政策类。《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济政发〔2018〕19号)规定: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年度终了,按其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的15%给予补助。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其新药奖励标准为:1类药奖励1000万元,2类药和生物仿制药奖励500万元,3类、4类国内前三家上市药品奖励300万元。详见附件17

二、     申报基本条件

1. 申报单位须为高新区辖区内注册的单位,且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 申报单位近二年内(其中,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类,要求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3. 申报单位不属于《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号)规定的不予支持范围。即对节能、排污指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以及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其中,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类,要求近三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财政资金不予支持。主要包括

(1)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行为超标的企业。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给予处罚,或者超过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用能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能耗总量指标的企业;重点用能企业未完成节能目标,或因污染环境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未按时整改的企业等。

(2)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手续不规范,违规建设的企业。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建设项目节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节能或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节能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企业等。

(3)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定或经法院判决,构成环境违法违规的企业。主要包括:因为违规用能、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企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企业;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排放各类污染物的企业等。

(4)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主要包括:环境违法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违规从事禁止类活动的企业;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未及时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企业;违法从事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在中央或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重大环境违规违法问题的企业等。

(5) 被列入国家和地方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企业。

4. 资金申请单位(企业)是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项目资金申请单位均需签订《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 所有项目资金申请单位均需填写《政策(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申报表》。

6. 申报资料不完整,未加盖公章的(含电子版资料)不予财政资金支持。

7. 其他条件见相关附件。

三、 申报材料相关要求

1.   资金申报单位的所有申报资料需制作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三份)。在填写有关申报表格文字内容较多时,请自行扩大表格空间,但不得改变表格结构。各种原件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页数较多的,需要加盖骑缝章。纸质版一式三份,并胶装成册。

填报格式说明:请用A4幅面编辑,正文字体为3号仿宋体,单倍行距。一级标题3号黑体,二级标题3号楷体GB_2312。电子版文档为PDF格式。

2.   申报单位需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企业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称以及代码。

3.   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逾期不再受理。

4.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 由企业自主申报,不重复支持。

四、     各类项目附件及其编号、申报联系方式

为方便企业申报,及时反馈企业咨询,符合本次申报条件企业可申请加入QQ群,群号:1065785454。

附件:附件:相关申报附件1-20汇总.doc

高新区发展改革和科技经济部

2021年8月30日

地  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新泺大街786号南楼C区1A01
电  话:0531-55668696;
           0531-55661602;
           0531-58797716;
           0531-58797718
邮  箱:8267719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