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10-31 17:07:10   【关闭分    享:

各市党委组织部,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教强鲁人才兴鲁战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做好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工作,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教强鲁人才兴鲁战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做好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3〕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以下简称人才股权投资)是省级财政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活动,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拓宽人才项目融资渠道,降低创业融资成本,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产业化落地,支持创业类人才企业成长壮大。


第三条  人才股权投资遵循“统筹规划、分工负责、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创业类人才企业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促进国内外优质人才、项目、资源集聚山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人才股权投资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管理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确定相关投资机构作为人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


省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预算编制及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确认股权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支出政策审核,确定预算投入规模,对投资管理机构实施注资,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征集、初审和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助省科技厅开展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视项目进展和实际情况,适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协助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属地企业投后服务工作。


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对省科技厅推送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等,对被投资企业加强监管,按规定实施持股、投后、股权退出管理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被投资企业负责按照投资协议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投资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人才股权投资对象包括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和泰山产业创业领军人才入选企业。聚焦新旧动能转换、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等领域,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引领带动作用、较大发展潜力和空间的项目。


第六条  人才股权投资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与科技股权投资统筹实施,资金规模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和项目投资实际确定。人才股权投资与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参股基金(以下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协同实施。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同步推送科技股权投资和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规则开展尽职调查并作出投资决定。


第七条  人才股权投资采取注资引导投资方式实施,年度人才股权投资预算规模按程序确定后,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将财政资金注资投资管理机构,由投资管理机构按协议约定实施股权投资,履行所持股权的权利义务,完成投资政策目标任务。鼓励投资机构按照财政投资资金的一定比例跟投,放大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单个项目支持强度根据项目申请额度、资产总额和投资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投资谈判情况确定。单个项目投资额占被投资项目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其中,泰山产业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创业人才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参股期限原则上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获得人才股权投资后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受省科技计划限项规定限制。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人才股权投资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程序和相关要求。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编制申请书,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市科技局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申报单位须对申请书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行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各设区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资格、申请书等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投资管理机构可按程序推荐符合人才股权投资条件的市场化项目。


(三)形式审查。省科技厅组织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股权投资项目库,在确定年度资金规模3个月内,推送给投资管理机构。


(四)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应调尽调、应投尽投”的原则开展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


(五)提出股权投资计划建议。投资管理机构根据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情况,拟定投资计划,向省科技厅提交股权投资项目清单和入股建议书。


(六)确定股权投资计划。省科技厅确认股权投资计划后,投资管理机构将股权投资项目清单和入股建议书报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七)完成投资。投资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在股权投资计划确认5个月之内,按股权投资计划、资金分配文件、股权投资协议等,将投资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银行账户,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送最终投资项目清单。预计无法按时完成投资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说明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建议。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章程修改、企业登记变更等工作。


第十条  人才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协议等约定,在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报省科技厅审批同意后,依法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企业)回购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实施股权退出,退出完成后报省财政厅备案。投资完成不满1年的,原则上不得提前退出。


企业发生经营风险的,投资管理机构应进行风险预判,及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后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股权退出时,可结合被投资企业所属领域、发展阶段、投资期内企业成长性、社会贡献度等,在收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让利,具体让利事宜在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


(一)鼓励成长壮大。投资期内,被投资企业上市或被上市公司收购,或成长为“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等高成长性企业的,最高可让渡3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


(二)鼓励引育人才。投资期内,创业人才或引育人才成功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计划的,最高可让渡2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不可累计)。


(三)鼓励提前退出。投资管理机构可视提前退出的时间予以让利,其中,提前退出时间2年(含)以上的,可让渡3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提前退出时间达1年(含)以上、不满2年的,可让渡10%财政股权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  收回的投资本金,投资管理机构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同意后,应按照股权投资计划要求滚动使用;获得的投资收益(含年度分红、股息、股利等)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信用、品牌等优势,积极赋能被投资企业加快发展,提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综合效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建立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及时进行登记管理,动态、全面、准确掌握股权变更状况。


投资管理机构按照章程或者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实施股权管理,跟踪项目进展,每个年度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书面报送股权投资运作管理情况报告,并根据项目进展需要,提出继续持有、收回投资、不良处置等管理建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组织对投资管理机构项目运作管理、年度投资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股权投资管理运作容错免责机制,对投资管理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备案相关事项,但由于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投资损失的,在绩效评价时予以剔除。


第十六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监督管理机制,督促被投资企业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投资资金,会同被投资企业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时,启动止损机制及时止损,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一)被投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被投资企业严重违反股权投资协议约定;


(三)财政资金拨付被投资企业6个月后,被投资企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或企业既定目标实现进度缓慢,难以按期达到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目标;


(四)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按约实现正常目标;


(五)项目依托的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人才和泰山产业创业领军人才流失的;


(六)其他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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