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7-31 15:33:07   【关闭分    享: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0日


    (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51707162)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商贸业入库奖励。对2023年1月1日以来,新增入库并连续2年在库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2019年以来已享受过入库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服务业入库奖励。对2023年1月1日以来,新增入库并连续2年在库统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以上,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2019年以来已享受过入库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企业贡献奖励。对重点行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中,每年1—11月份营业收入规模在本行业排名全市前10位且增速超过所在行业平均增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可在符合薪资规定的情况下给予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商业综合体奖励。对2023年1月1日以来,商业综合体内新增纳统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的,每新增一家,给予商业综合体运营管理单位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推进载体平台建设

    (五)服务业集聚区。对新获批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其运营主体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六)广告业园区。对新获批的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服务业创新中心。对新获批的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给予其运营主体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促进业态模式创新发展

    (八)探索融合发展新路径。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区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九)培育新型消费业态。完善新能源汽车全链条支撑体系,探索推行“泉城绿碳”积分机制,不断扩大积分应用场景,促进绿色消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创新用工服务模式。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把企业间共享用工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为有用工余缺的企业发布供求信息。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人员密集型企业开展共享用工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

    四、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建设全市统一的融资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为各类市场主体建档立卡和精准画像,精准推送各类金融产品,提高线上融资效率,持续加大金融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增加土地供应。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体育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具备条件的乡镇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符合市政府批复的行业专项规划的,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三)引导行业自律。发挥好行业协会作用,探索在体育领域推行俱乐部和体育培训机构等级评定机制,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规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四)强化政策落实。加强宣传引导,持续提升惠企服务效能,为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优化政策落实流程,确保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

本政策所称企业,包括在济南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和依法纳统的企业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参照执行本政策。本政策涉及的对企业奖励资金,按现行市、区县(功能区)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自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限内达到奖励条件的,对其支持政策继续执行至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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