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关于组织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及评价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4-06 14:03:04   【关闭分    享:

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3〕207号)和省市发改委有关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及评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高新区内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名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号令)、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且达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中限定性指标最低标准的企业。

在符合上述要求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二)申报方式

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申报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认真编写申报材料,于4月10日(周一)前确认申报联系人,并联系有关业务负责同志对接相关工作。

联系人:姬老师 王老师  88871757

二、已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一)评价范围

高新区内获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二)评价方式

1.如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发生更名或重组的,请在原有评价材料基础上,另外按要求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请符合条件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于4月10日(周一)前确认评价联系人,并联系有关业务负责同志对接相关工作。

联系人:姬老师 王老师  88871757

发展改革和科技经济部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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