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2-28 14:49:02   【关闭分    享: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培育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09号),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省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在青岛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服务机构以及青岛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内设服务机构执行青岛市相关政策。 

二、申报条件

1.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省内注册,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发挥了居间、中介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2.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2022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300万元,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2022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1000万元,促成10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银行到账等权威数据为准;

3.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其他违法行为;

4.按照《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支持菏泽、枣庄、德州、聊城、滨州等5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三、申报流程

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登录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djssc.com),通过“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系统”进行在线备案。

1.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会员单位可直接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备案系统,非会员单位需先注册成为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会员,取得用户名和密码认证信息后,在线填报备案信息。  

2.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及属地选择上级主管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设区市科技局)。

3.申报单位按照填报说明及系统提示在线填报基本信息、开展服务情况、促成技术合同信息、中介服务合同信息(内设机构不填写),并上传促成的技术合同及中介服务合同的合同文件、认定登记证明、财务凭证(与合同已到账额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发票及银行回单)及促成技术交易证明等各类附件。

4.申报单位在系统内须填报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申报材料存在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并根据科研诚信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5.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设区市科技局应严格审核备案材料,对备案材料各项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监管责任。

6.新增主管单位的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可向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单独申请。

四、有关要求

1.鼓励在技术交易中签订以下两种合同:

(1)甲乙双方(技术交易双方)和丙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合同;

(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乙丙三方签订与合同内容完全对应的服务协议。

2.政府部门购买技术转移服务类合同,须提供政府购买技术转移机构相关服务的协议,同时须出具政府部门对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意见。

3.各类关联单位之间发生的技术转移交易以及签订的技术合同,不在本次备案范围之内。

五、注意事项

1.各申报单位于3月10日前完成申报材料网上提交,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设区市科技局作为主管单位,请于3月15日前完成在线审核,提交推荐意见。务必按时间节点申报及审核,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2.请各主管单位将系统生成的服务机构申报汇总表加盖公章,于3月16日前将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3.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531-51751132、51751137

技术支持:18265761190、13455127212

电子邮箱:sdkjtcgzh@shandong.cn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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