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2-26 13:48:12   【关闭分    享: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部、办)、区县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财政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济南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济政字〔2022〕6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及国家、省下达我市用于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期间(2022-2025年),构建知识产权创造培育体系、知识产权运营生态体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和知识产权文化环境体系及其它符合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  鼓励各区县(功能区)加大经费投入,上下联动,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开展。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标准条件

    第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最高给予20万元/家资助、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最高给予10万元/家资助;对当年新确定的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建设单位最高给予5万元/家资助;对当年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驻济高校院所给予最高1万元/家资助。

    第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后,对企业缴纳的贷款利息、保险费、评估费(价值分析费)、担保费给予资助。其中,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0%中的专利权质押所占份额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最高资助3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费给予40%资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最高资助4万元;评估费(价值分析费)给予50%资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最高资助5万元;担保费给予50%资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最高资助5万元。

    第八条  实施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资助。对当年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项、20万元/项的资助。

    第九条  举办强省会知识产权创新大赛。对强省会知识产权创新大赛项目给予每期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经费资助;大赛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构建专利池,推动形成一批规模较大、布局合理、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对确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实施专利导航项目。为城市创新发展、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进行专利导航分析,对确定的专利导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项资助。

实施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项目。培育建设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基地,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宣传培训、专利导航、数据分析、导航成果应用等服务,给予最高50万元/家资助。

    第十二条  实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围绕四大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和高校院所等重点区域,培育布局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为重点产业、重点区域提供转移转化、金融等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支撑,给予最高80万元/家资助。

    第十三条  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项目。鼓励地理标志权利人完善特色质量保护和技术标准体系,强化用标审查质量,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支持权利人提升地理标志品牌价值,助力乡村振兴,给予最高20万元/项资助。

    第十四条  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侵权风险防控项目,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侵权风险应对等服务,形成省级以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案例,给予最高20万元/项资助。

    第十五条  依托区县政府建设地理标志交易中心,形成立足山东和黄河流域、面向全国的地理标志产业集聚平台。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知识产权局)批准建设的地理标志交易中心,每年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用于地理标志交易中心建设及运营发展。

    第十六条  推进济南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加快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聚集,形成涵盖代理服务、交易运营、金融服务、法律服务等多元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每年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用于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运营发展。

    第十七条  其他重点项目。国家、省出台的需要地方政府给予资金配套的知识产权强市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给予扶持的知识产权强市项目;需专业化第三方社会机构协助开展的专业性审核、监控、评估和验收等项目;其他需要给予扶持的知识产权强市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提出资金预算,制定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或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资助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制定绩效目标并按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直单位组织资助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推荐,项目实施中期检查,资金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常规性监督管理,必要时委托专业化第三方社会机构等开展专业化项目审查、监控评估等。

    第十九条  核准类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受理、审核和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主体申报;

    (二)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不予推荐;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化第三方社会机构等对申报材料进行再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第二十条  经评审方式立项的知识产权资助项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主体申报;

    (二)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不予推荐;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化第三方社会机构等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评审,专家评审确定的拟立项名单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公示结果与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五)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目实施中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期满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专业化第三方社会机构或根据专业化程度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知识产权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

    (二)逾期未申报的;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不补正的;

    (四)其他国家、省、市明确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自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政府工作人员、受委托的专业化第三方社会机构及相关人员等在审查、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与济南市已经出台的扶持政策重复的,不重复资助;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依据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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