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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0-14 14:56:10   【关闭分    享: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成本,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指由政府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以下简称企业、团队)免费发放,用于资助其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购买用于创新发展的管理咨询、研发、中试、检验检测、创业辅导、投资融资等专业服务的权益凭证。具体服务事项清单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和动态更新。

第三条 创新券分为大型仪器共享券、活动券和专项服务券三种,采用电子券形式向符合条件的申领企业、团队发放,服务机构收取企业、团队的创新券并向其提供真实有效的专业服务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兑付。申领兑付方式为常年申请、分次发放、定期兑付。

第四条 创新券兑付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鼓励创新、公开普惠、诚实守信、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大型仪器共享券、活动券的组织发放、资料审核、兑付等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服务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服务券的组织发放、资料审核、兑付等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服务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等;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创新券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等。

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依托信息化网络服务平台开展与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区域企业、团队申请创新券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须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纳税,且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或《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相关条件。

申领创新券的团队,须是已入驻我市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团队与提供专业服务的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七条 大型仪器共享券支持内容:中小微企业或创业(创客)团队通过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或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管理平台)向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服务。

活动券支持内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参加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在济举办的培训、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和推介会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活动。

专项服务券支持内容:中小微企业参加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质量管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培训辅导、法律维权、融资等专项服务。专项服务内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针对当年企业、团队发展需求定期发布。

第八条 根据不同的创新券类型,按比例拟定创新券补助额度。每家中小微企业每年使用每种创新券的累计补助额度最高50万元,每个创业(创客)团队每年使用每种创新券的累计补助额度最高10万元。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团队,根据各自需求登录相应的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申领创新券,并在线将创新券支付给服务机构用以购买相关专业服务。

服务机构在接受服务委托后,通过平台提交合同。

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对合同中符合服务事项清单的专业服务及相应服务金额予以确认。

履行合同完毕,由服务机构或企业、团队通过平台提交收(付)款凭证、发票、收取的创新券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兑付。

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在限额之内予以兑付。

市财政局据实拨付兑付资金。

第十条 在创新券申请使用过程中,任何企业、团队、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追回已兑付的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券。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创新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创新券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对创新券服务机构工作实施绩效考核,作为其参加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创新券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创新券专项资金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创新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2017年3月27日印发的《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7〕9号)中的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因政策调整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和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调整为直接配套补助,不再发放创新券;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调整为大型仪器共享券;服务券调整为专项服务券。《关于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济人才办发〔2018〕11号)中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创业计划改为后补助方式支持,不再实行创新券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27日印发的《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7〕9号)同时废止。前期已按照《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发〔2017〕9号)规定进入申领或后续程序的,继续执行直至完成资金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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