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

更新时间:2017-04-21 09:07:04   【关闭分    享:

4月19日,“2017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在杭州举行,在此次发布会上, 浙江高院发布了2016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


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


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

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后附详解):


1.袁某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

2.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久灵笔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3.张某某与上海海洋大学、金华市浙星珍珠商贸有限公司发现权纠纷案

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宁波江北铭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宁电南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6.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游金钱柜娱乐有限公司、龙游好乐迪健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8.吴某某与何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永康市环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洲际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0.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温州小金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


01

袁某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30年前,知识产权法律实践在我国刚刚起步,当事人对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和委托人使用作品的范围往往未作明确约定。目前已为消费者熟知的娃哈哈公司的系列商标"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 "、"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 "就是受托创作的此类作品。法院在再审审查中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以前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及其性质定位仍应受现行著作权法调整。在界定委托人使用作品的范围时,应综合考量行为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立法状况、相关权利主体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业经营规律与交易习惯、委托人对委托作品现有知名度和显著性的贡献程度及其使用行为是否给作者带来实质性的经济损失等因素。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量作品委托创作时所处的历史时代背景,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进行了合法合理的解释,准确划清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边界。


【案例索引】

一审:(2015)杭滨知初字第677号

二审:(2016)浙01民终21502号

再审:(2016)浙民申3200号


【案情介绍】

1988年6月16日,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公司)的前身杭州保灵儿童营养食品厂(以下简称保灵厂)在《杭州日报》刊登文章,征集该厂新研制的儿童食品"高效能营养液"设计名称和商标图案,并承诺一经采用,给予500元奖金。袁某参与了征集。同年8月11日,保灵厂向袁某支付150元,收据显示该笔费用为"娃哈哈营养液外包装设计费"。同年8月,保灵厂向案外人任某某支付"娃哈哈营养液商标、内标签设计费"250元,向案外人陈某某支付"娃哈哈营养液外包装、标签设计费"150元。此后,保灵厂向市场推出了"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其产品瓶身及包装上使用了"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 "、" 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在内的标识。1989年、1990年,保灵厂、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以下简称娃哈哈厂)相继获准注册第360581号"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商标、第360582号"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商标、第536309号"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商标、第536308号"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 第536307号"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商标。娃哈哈公司成立后,上述注册商标相继变更至娃哈哈公司名下,目前使用在其生产的桶装水等商品上。


1990年5月,娃哈哈厂向袁某颁发《荣誉证书》一份,写明:"袁某同志为我厂儿童营养食品'娃哈哈'设计的产品整体包装及商标图案,深受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好评,特发此证,以资感谢!"。 


袁某认为娃哈哈公司在营养液之外的商品上使用娃哈哈标识,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娃哈哈公司停止侵害。



02

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久灵笔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入选理由】

国内文具产业发展逐渐呈现品牌化、高端化、个性化的趋势,与文具产品相关的文化创意类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即属于侵害知名铅笔品牌"MARCO 马克"的产品包装知识产权而引发的纠纷。法院经比对认为,被诉侵权设计图以平面和立体方式再现了"MARCO 马克"设计图中的独创性表达成分,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MARCO 马可"牌铅笔外包装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行业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与之相近似的外包装,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裁判对于引导文具产业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2015)浙丽知初字第40号

二审:(2015)浙知终字第266号


【案情介绍】

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硕公司)、浙江久灵笔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灵公司)均为铅笔生产厂家。安硕公司为作品名称"产品外包装-8000E"的设计图作品的著作权人,该公司生产的"马可牌木杆铅笔"获得了"中国制笔名牌产品"、上海名牌产品、轻工竞争力优势品牌产品等荣誉,该公司注册的"MARCO"、"MARCO 马可"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2015年7月24日,安硕公司在贵州省遵义市公证购买了久灵公司生产的"飞雁FEI YAN JL-1800HB 高级书写铅笔",认为该产品侵害了其公司产品外包装设计著作权,构成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外包装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久灵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登报消除影响。



03

张某某与上海海洋大学、金华市浙星珍珠商贸有限公司发现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发现权是对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等作出的前所未有的阐释而依法取得的权利。发现权保护的客体是科学发现,即对客观存在的尚未揭示出来的自然现象、自然规律、事物性质的一种新认识。本案中,原告要求保护的系能够产出纯紫色珍珠的三角帆蚌,属于动物新品种,但该三角帆蚌系人工培育而产生,故不属于发现权保护的客体,不能以发现权为依据请求获得保护。


【案例索引】

一审:(2016)浙07民初407号


【案情介绍】

张某某系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的教授,其诉称,自己从事淡水珍珠三角帆蚌的研究和培育近30年,在紫色蚌定向培育过程中,获得了一个能够产出纯紫色珍珠的新品种,并命名为"紫皇后"。2013年,其向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申报该新品种时,获知上海海洋大学已于2012年进行申报,因存在争议,双方均未被认定。2014年,上海海洋大学、金华市浙星珍珠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申报"申紫1号"三角帆蚌新品种,因张某某提出异议而未有最终结论。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为紫色蚌新品种的发现者,同时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其对该新品种的发现权。 



04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凝聚着企业的形象、信誉和竞争力,是企业经营成果和市场竞争优势的集中体现。对于在特定市场范围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应当给予与其知名度相适应的较强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本案所涉"雀友"商标系麻将机行业的知名品牌,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的雀友科技有限公司突出使用其"雀友"字号,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使用现企业名称,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被诉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彰显了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环境的价值导向,有助于推动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


【案例索引】

一审:(2015)浙杭知初字第469号

二审:(2016)浙民终151号


【案情介绍】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机电公司)与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松冈公司)在股东关系上存有关联。案外人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28日提出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在第28类"麻将"商品上获得核准(以下简称主商标)。该商标经多次转让,最终由松冈机电公司于2008年3月14日经受让取得。


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友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斌曾担任案外公司杭州海鑫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海鑫公司则曾于1999年4月作为杭州松冈公司的特约经销商,销售"雀友"牌全自动麻将机。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雀友科技公司也曾作为浙江松冈公司的特约经销商,销售"雀友"牌全自动麻将机。2005年3月15日,浙江松冈公司致函解除与雀友科技公司的经销关系,并通知该公司停止使用涉案"雀友"注册商标。同年3月18日胡斌表示确认。同年3月22日,松冈机电公司在《钱江晚报》上对其"雀友"商标权利予以明确声明,并明确雀友科技公司的一切商业行为与其无关,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松冈机电公司就雀友科技公司的涉案行为于2005年6月22日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报告进行投诉。2013年8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文,认为雀友科技公司的企业名称应予纠正,并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雀友科技公司送达了限期变更企业名称的通知,并进行了后续催告。后该行政行为因程序不规范在行政诉讼中被撤销。


松冈机电公司认为,雀友科技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雀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05

宁波江北铭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宁电南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作用主要是为商标注册提供行政管理上的便利,尽管类似商品通常会处于同一类别,但该分类不能简单替代类似商品的司法认定。本案二审法院在判断商标侵权纠纷中的类似商品时,并未机械拘泥于上述区分表,而是充分发挥主动性,尊重市场实际和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考虑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实质性要素和商标实际使用的动态情况,最终认定被诉电子存钱罐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智能玩具构成类似商品,使得侵权人无法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规避法律制裁,有效遏制了攀附他人商誉的不诚信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2015)甬仑知初字第75号

二审:(2015)浙甬知终字第72号


【案情介绍】

宁波江北铭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瑞公司)系第11561963号"totes"商标的权利人。2015年8月6日,宁波海关书面通知铭瑞公司,该海关根据铭瑞公司提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已将宁波宁电南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电公司)申报出口的涉嫌侵害铭瑞公司"totes"商标权的电子储钱罐381箱9144个予以扣留。被诉侵权的电子储钱罐的外包装盒的五个面上均标示了"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标识,并在四个面上同时标明"AUTOMOTIVE(汽车的)"字样;包装盒正面右下方有一张往放在汽车杯架上的电子储钱罐投币的图片,上方还用英文注明"tapered base fits most vehicle cup holders(逐渐缩小的底部适合大部分车辆的杯架)";包装盒底部警告标志中注明"NOT A TOY(非玩具)"字样。


铭瑞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宁电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50万元。



06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游金钱柜娱乐有限公司、龙游好乐迪健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在品牌经济时代,为实现商标权保护的最佳效果,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本案中,"钱柜"系列商标作为臆造性商标经过商标权人的长期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因该商标具有显著识别性和较高知名度,故侵权人即使系将该商标添加前缀或后缀后作为字号进行使用,在被诉侵权标识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仍是该臆造性商标,故被诉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同时,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经过工商登记的事实并不能成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案例索引】

一审:(2015)浙衢知初字第225号


【案情介绍】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柜公司)于1986年在台湾设立,系第779781号"錢櫃CASH BOX"、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6744917号"CASH BOX錢櫃K·T·V"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上述五项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41类服务项目。2006年至2010年间,钱柜公司陆续在《广州日报》、《东方早报》、《武汉商报》、《正点》、《第一财经周刊》等报刊杂志上刊登广告,宣传其"钱柜"品牌。


钱柜公司认为龙游金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钱柜公司)及龙游好乐迪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乐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钱柜"商标及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钱柜公司、好乐迪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钱柜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07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龙井茶"位居我国十大名茶之首。由于特定的地域性自然因素和长期的地域性人文积累,"龙井茶"已与其产地、制作工艺等特定品质密切相连,故"龙井茶"被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只有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获得批准的企业,才能在其茶叶包装上使用"龙井茶"标志。本案是全国首例"龙井茶"证明商标侵权案件,法院认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了"龙井茶"字样,但并无证据证明涉案茶叶确实来源于龙井茶种植地域范围,并具有相应的特定品质,故认定被诉使用行为侵害了"龙井茶"证明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本案裁判结果对于遏制滥用地理标识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维护"龙井茶"的金字招牌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2015)杭下知初字第13号

二审:(2015)浙杭知终字第374号

再审:(2016)浙民申1589号 


【案情介绍】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农技中心)于2013年12月27日经核准转让,取得第5612284号"龙井茶Longjing Tea"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4年7月31日,农技中心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其委托代理人在位于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滨乐购公司)购得两盒茶叶,购物小票载明所购物品为开古龙井,单价35元。经一审当庭启封比对,封存物品为标有"乐购TESCO"超市购物袋1条及两盒同款铁盒包装的茶叶。茶叶铁盒正、背面图案一致,均标有占据平面约四分之一大小的"龙井茶"字样,下方标有较小字体的"精选杭州开古茶叶基地"等字样。茶叶铁盒一边侧面有龙井茶及商品介绍,并称商品来自"杭州著名茶产区";另一边侧面标示原料产地:杭州开古茶叶基地,品名:龙井茶(分装),配料:精选龙井绿茶,等级:特级,分装产地:江苏省常州市,标准代号:GB/T14456.2等信息。茶叶铁盒的顶部标有"KAKOO开古"注册商标标识;底部标有制造商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古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于2012年1月17日准予杭州纳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德公司)在龙井茶商品上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龙井茶"证明商标, 2014年1月1日,纳德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开古公司生产由其提供的龙井茶并同意开古公司分装销售,并声明"如果发现开古公司从别处采购原料冒充我单位分装销售,本单位不负责任何法律责任同时取消合作。"纳德公司与开古公司签订的《龙井茶购销协议》约定,协议期内纳德公司向开古公司不定期提供总数为1吨的龙井茶叶。开古公司提交的纳德公司销货清单显示2014年2月5日到2014年9月8日期间,开古公司向纳德公司自提龙井茶共计2295斤,计货款301155元;提交的增值税发票显示2014年1月11日至2014年6月17日期间纳德公司开具价税合计495563元的发票给开古公司,载明的货物名称为茶叶。但开古公司未提交支付货款的凭证。


开古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农技中心提交的《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载明其龙井茶分装原料来自新昌县双彩乡大佛玉龙茶厂。一审庭审过程中,开古公司确认以下事实:被诉侵权商品由其生产,其通过上海地区销售商闻鉴公司供货给河滨乐购公司进行销售;其只从纳德公司采购过龙井茶,而未采购其他茶叶,提供的发票仅为双方之间往来的部分发票;其在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标称的"杭州开古茶叶基地"即为纳德公司生产基地;涉案茶叶铁盒上的标准代号GB/T14456.2是绿茶标准。河滨乐购公司确认涉案茶叶由其销售,但辩称所售茶叶系从闻鉴公司进货,并提交了2014年三方购销协议及商品订单、物流清单等佐证。



08

吴某某与何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在电子竞技类游戏行业,一些解说员因其对游戏过程的精彩解说和解说视频的制作发布,在广大电竞玩家中享有较高知名度。本案就涉及解说员在解说视频中所使用的网名是否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问题。法院认为,作为《英雄联盟》游戏解说的"小漠"系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和个人识别度的艺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故应受到该法保护。上述认定将具备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的"网名"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既使司法裁判与时俱进,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力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网络环境。


【案例索引】

一审:(2016)浙0110民初1888号


【案情介绍】

吴某某系电子竞技类游戏《英雄联盟》(英文名:League of Legends,简称LOL)解说员,且为LOL国服第一系列视频的创作兼制作人,网名:小漠。吴某某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创建的淘宝网上开设了名为"小漠阳阳零食铺"(域名:lolxiaochi.taobao.com)的淘宝店铺,并通过在优酷网等发布的《英雄联盟》竞技解说视频对上述淘宝店铺进行宣传推广。何某某以"小漠阳阳零食店"为卖家开设了"小漠阳阳零食店铺牛铺认证明星店铺"(域名:l0lxiaochi.taobao.com)的淘宝店铺,以吴某某的肖像为卖家头像,在店铺首页设置"LOL国服第一系列专业解说零食铺"的标语,开展"满98元送小漠签名照"等活动。吴某某认为上述行为均存在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43800元,并在淘宝网首页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09

永康市环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洲际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对于实现商标法竞争性利益平衡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权利人的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但不能妨碍他人对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他人对于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通用名称或地名等的正当使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本案中,永康市享有"中国门都"之美誉,在此背景下,"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能否禁止其他市场经营主体正当使用"门都"文字,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中国门都"已与永康市这一县级地名产生特定关联,故被诉网页中使用"门都"文字的行为系为说明产品产地的正当使用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充分彰显了诚实信用和利益平衡原则,对于促进永康市相关产业良性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案例索引】

一审:(2016)浙0702民初1637号

二审:(2016)浙07民终2706号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27日,永康市毕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索网络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商标,2011年6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该第8336937号"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商标,2012年5月6日,上述商标转让给永康市环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讯公司)。


环讯公司认为,金华市洲际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公司)在被诉侵权网页右上方采用"中国门都官方网"作为网站名称,点击网页链接进入相关页面后,显示有"中国门都网(官方)"、"中国门都官网"字样。涉案商标"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采用艺术字体,洲际公司使用的为宋体"门都网"字样,两者在主要文字"门都网"是相同的,洲际公司使用的"官方"、"官"等文字无独立含义,"门都网"系核心辨识部分,洲际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因此,环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洲际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门都网"文字及menducn.com域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0万元、合理费用11790元。



10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温州小金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严格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要求法院切实降低权利人维权门槛、提高侵权人侵权代价。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很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亦发生于网络销售平台,网店中被诉侵权产品信息页面所显示的销售数量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之一。如果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及价格与网页显示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存在刷单、退货等情形的,应当由被告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院根据个案需要,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向网络平台调取与被诉侵权主体及产品相关的数据,使赔偿数额的认定更符合客观事实,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充分的侵权救济。在被告主观恶意明显的情况下,更应当注重发挥损害赔偿的惩罚和震慑效果,彻底剥夺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案例索引】

一审:(2016)浙0304民初2066号


【案情介绍】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达斯公司)为第G730835号商标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第169865号商标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第1489454号商标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包括鞋子。其中,第G730835号商标系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中国商标局注册,该商标国际注册簿的商标说明中载明"商标包括三条平行杠,平行杠颜色与鞋形成对比;鞋的轮廓图仅为显示商标如何使用于鞋上,并不是商标的组成部分"。2015年9月15日,阿迪达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天猫网站上的"小金蛋旗舰店"公证购买了三双鞋子,其中,被诉侵权鞋1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在鞋背两侧有三条平行的条纹,条纹的边缘为锯齿状;被诉侵权鞋2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在鞋舌、鞋面中部及鞋后跟位置有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标识,在鞋背两侧有三条平行的条纹,条纹长短不一致,条纹上有细小的圆形斑点;被诉侵权鞋3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在鞋舌位置有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标识。


温州小金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金蛋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30日,注册资本为3万元,天猫网站上的"小金蛋旗舰店"由其经营,被诉侵权商品亦为其生产。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如下:被诉侵权鞋1从2015年7月2日到2016年1月3日销售总量为3450双,其中聚划算中售价69元的有19双,售价59元的有2595双;被诉侵权鞋2从2015年7月12日到2016年6月19日销售总量为160006双,其中聚划算中售价69元的有3835双,售价59元的有92895双。被诉侵权鞋3从2015年7月2日到2016年1月3日销售总量为310双。


阿迪达斯公司认为小金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鞋子,侵害其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金蛋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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